大华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以内部治理结构和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建设为抓手,以特殊普通合伙的转制为契机,推进大华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合伙人大会第一项工作即是选举首席合伙人。首席四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报名之后,全体合伙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者才可当选。
随后进行的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选举。根据区域规模的综合考虑,组成了首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管理委员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不得担任管委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管委会中的5个委员担任主任。专门委员会是咨询机构,为管委会决策提供专业指导。
管委会组建后,由首席合伙人提名执行委员会人员名单,报管委会三分之二通过,最终确立首届执行委员会。
同时,为保证执委会和管委会的相互制衡,超过半数的管委会委员不得进入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首席合伙人领导下的执行层,负责大华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